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现将市级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驻绵各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科学城、经开区、仙海区、科技城新区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地区税务机关纳税的各类经济组织202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公示(共计744家用人单位,未列出的用人单位为未安排或未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咨询方式: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联系绵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300709。
绵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9日